2005年10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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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致富的政策法律保障框架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坤

  一、减负
    目前,减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农村主要是减轻农民负担,在城市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就农村而言,长期以来,农民三项负担(缴纳税金、上缴集体承包任务及集体提留、摊派)较重,同时,一些地方还巧立名目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这是导致农村收入不高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家积极开展农村减负措施,2005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5年内取消农业税。这一举措首先在北京、广东、浙江等地得到了试点实施,并且不断地在全国推广,要求全国所有地方都必须在2006年实施这一政策,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农民将免除交了几千年的“皇粮国税”。
    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月收入超过八百块钱便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八百块钱月收入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是低收入群体,维持一般的生活尚且困难,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为此,国家正积极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数额。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这样可以使很多收入不高的居民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此减轻不同地区、不同职业的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二、增富
    在减负的同时,更重要地是如何积极采取措施增加人们的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法律为低收入阶层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机会,实现从简单的“输血”到有生命力的“造血”。
    “增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保障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在现代社会,一个人的收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他是否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所以应该充分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首先,应该保障义务教育全面、公平的实施,国家要有步骤地实现义务教育全部免费。其次,对于高等教育,主要是提供学生助学贷款,积极保障学生的贷款机会和贷款金额,同时,学校和社会要为大学生创造更多勤工俭学的机会以及创业的条件,在经济上保障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二是要限制农村人口,积极、有效地实施计划生育。人口负担过大,也是制约低收入群体提高收入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方面增加了父母的负担,同时因为抚养、教育的“低质量”,导致了孩子长大以后在竞争中又处于“劣势”。所以在我国广大农村必须积极贯彻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多增长。三是加大职业培训。对于很多低收入群体而言,最为缺乏的还是职业技能,因此,要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主要不是通过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而是要提高其竞争能力。为此,国家应该广泛地、低价地甚至免费地开展各种职业培训。

    三、社会保障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广大低收入阶层往往应付各种风险的能力较低,因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对于广大低收入阶层来说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广大农村地区完善医疗保险体制。广大农村地区,医疗保险一直不发达,长期以来,人们害怕生病,一个家庭也往往会因为一个人的病痛而导致“倾家荡产”,经常出现“有病不敢
    治、有病不能治”现象,疾病已经成了很多人致穷的重要原因。因而,鉴于农民依然是我国最大规模的低收入群体,特别应当在广大农村地区完善医疗保险体制。
    在城市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下岗、失业已成为我们生活词汇中的“关键词”,大家也慢慢接受了这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但是,这并不能避免下岗、失业给人们带来的生活上的困难。为了保障下岗、失业人群的基本生活和进一步寻找工作的机会,国家严格要求所有的单位都必须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在失业的时候能够领取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对于下岗职工,国家也有很多的法律和政策对其生活给予保障。在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方面,我国的宪法就明确地规定了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对于因为年老、疾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寻求国家的帮助。为此,我国实行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制度,使每一个人都有饭吃,有衣穿,至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
    
    四、公平对待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不管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特别是针对低收入阶层的公平对待,实际上还没有实现,这也是影响部分低收入群体的重要因素之一。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未能实现对失地农民的公平对待。建国以来,为了建设的需要,国家征收了大量农村土地,但补偿标准一直过低。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这个补偿标准均明显地低于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同时,补偿范围过窄,对于迁移费、营业损失等项目均没有补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实际上提高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但从总体上讲,在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中,对于广大失地农民尚未能实现公平对待。
    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方面,未能公平一致。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广大进城农民工所面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差别与歧视的制度基础,应该积极地进行改进,充分保证农民工在城市里享有正式的身份,为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实现打下基础。为此,现在很多地方都已经在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一区别,实现户籍制度的统一。
    当前,应当首先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对于农村人口的流动,特别是农村人口进城,我国曾经走过了一个严格限制到限制,从限制到逐步放开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2002年中央2号文件提出了一个十六字方针: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从总的趋势上看,逐步放松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但是农民户籍仍是农业户口,身份仍是农民,就业过程中把农村劳动力与城市劳动力分开对待,还存在一系列的不平等待遇:如就业行业、工种的限制,各种不合理的收费,不同酬、不同时、不同权的工资,欠缺劳动安全保护、职业技能培训,不能充分享受失业、医疗、工伤福利、子女教育等方面待遇等等。因此,必须根据宪法及时清理、修改、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中的种种不平等待遇,保障其在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平等待遇。
    
    五、国家的适度干预
    当前,经济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伴随着经济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经济动荡、经济摩擦甚至经济危机的概率也在加大,成为影响广大低收入阶层收入状况的主要外部因素。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直接导致我国出口东南亚的烟草明显受到限制,使得很多烟农的收入比往年下降。为了减少经济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对于广大低收入阶层的影响,一是要通过行政指导,实施财政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如通过市场调查来指导农民的种植;通过政府定价控制基本生活资料的价格;通过金融政策防止物价上涨等,来增加广大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降低其生活成本。当然,这种宏观调控也必须适当,同时要做到准确、适度,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所当为,止于当止,否则就可能产生很多消极后果。例如在前几年,有些地方政府,误导甚至强制农民种植某些农作物,最后导致此种农产品严重滞销,大大减少了农民的收入。二是在对外贸易中积极发挥国家的作用,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例如,倾销可能导致国内特定产业受到严重的催残,这一方面使得国家的经济受到冲击,同时,从事这一产业的就业人员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就我国目前而言,国外农产品的大量涌进,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无疑是很不利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政策,对国外农产品的输入进行严格的限制,以此来保护我国广大农民的利益,防止广大农民收入水平的降低。